(一)贯彻执行中央、省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,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,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,综合分析敌社情,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并提出对策措施。
(三)维护全县政治稳定,负责对境内外敌对势力、反动社团以及反动邪教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。
(四)负责全县各类刑事案件、经济案件、治安案件的侦破和查处工作。
(五)负责管理社会治安、户籍、居民身份证和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、危爆物品等工作,组织、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,管理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。
(六)组织实施预审工作和看守所、拘留所、拘役所的管理工作。
(七)负责指导和督促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。
(八)加强城乡道路交通管理,维护交通秩序。
(九)加强动态管理,组织实施社会治安巡逻工作,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,负责首长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。
(十)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管理工作。
(十一)负责消防管理工作,依法进行消防监督。
(十二)加强队伍建设,抓好干警的教育、训练、考核、升降奖惩等管理工作。
(十三)指导、监督林业等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。
(十四)做好后勤保障工作,加强警用装备建设和管理。
(十五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